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润祥,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燊,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姚好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波,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彭科与被告姚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彭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彭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继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