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吾尔勒汗托开依,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列什哈力,哈巴河县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文明,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有德(系马文明之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吾尔勒汗托开依与被告马文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吾尔勒汗托开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退还14.12亩土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原告依法承包了村集体土地14.12亩,期限为30年,由相关部门发放了经营权证。因当时此地是盐碱地种不了粮食只能用于打草。2007年原告搬到县城时将住房卖给被告,14.12亩草场当时口头同意由被告暂时饲养牲畜,至今被告不予返还土地,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能解决。2019年12月份该地由哈巴河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确权证书,原告具有合法经营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审理的(2021)新4324民初72号马克依汗阿斯力别克与被告马有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生效,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已经作出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系以户为单位,马克依汗阿斯力别克去世后,吾尔勒汗托开依以其法定继承人身份起诉马有德的儿子马文明,两案实质上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吾尔勒汗托开依再次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吾尔勒汗托开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高美强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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