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
负责人:王志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荆友霖,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于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2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于海波名下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97425.00元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