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46750130297。
负责人:梁通才。
委托代理人:李科林,男,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澔,男,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洪波,汉,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与被告钟洪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作出裁定对属被告钟洪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查封,双方于2021年7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财产申请,请求解除对属被告钟洪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县支行的解除财产查封申请,因双方已协商一致,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属钟洪波被告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进行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