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月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俞献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墩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省上饶市玉山县人,住,
被执行人吴龙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江**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西宏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苏墩真、吴龙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款224,925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