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种稳刚,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张超,男,住陕西省澄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种稳刚与被执行人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超、雷军张超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种稳刚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超返还申请执行人种稳刚借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1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张超的银行、工商、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种稳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超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17000元、案件受理费214元、本案执行费158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57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