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镇远县羊坪镇庆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镇远县羊坪镇响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22625MA6EH7037L。
经营者:阳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现住镇远县羊坪镇响水村。
委托代理人:陈应刚,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向小军,贵州千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4135XC。
法定代表人:沈晓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申请人:杨程中,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远县羊坪镇庆丰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申请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杨程中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黔2625民初5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杨程中的银行存款334339元或者扣押申请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杨程中价值334339元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镇远县羊坪镇庆丰建筑物资租赁站以本案已撤诉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远县羊坪镇庆丰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军、杨程中的银行存款334339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