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久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鲁1524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平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3月18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卢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卢平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 2.2021年3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依法扣划了卢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内账户存款1000.97元,现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3.2021年4月21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让其提供财产线索,根据其提供的相关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卢平常年在北京市居住,具体住址无法确定。 4.2021年6月2日,因被执行人卢平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2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6月9日将被执行人卢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6月22日在东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平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 9.因被执行人卢平暂时无法确定具体下落,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弘康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卢平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卢平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已执行到位1000.97元。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夏绪军 审 判 员 郭 伟 审 判 员 杨成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海燕 书 记 员 马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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