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保险公司),负责人王可,总经理,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
被告:石艳丽,女,****年**月**日出生,住肃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保险公司与被告石艳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沧州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256.6元、保费794.3元,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光大银行按合同履行了贷款职能,但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本息。原告代被告向光大银行履行了偿还义务,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送达,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所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沧州保险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沧州保险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