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宋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继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春波与被执行人宋君、王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春波偿还借款本金280420元、截至2019年9月11日的利息20400元及以28042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宋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春波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王继英对被告宋君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刘春波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刘春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750元,其中8760元由被告宋君、王继英负担,余款由原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春波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2、2021年1月7日、4月20日、6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4、2021年6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9)鲁0202民初8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琨 审判员 肖 文 审判员 孙兴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彦汝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