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汤仲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申请执行人:汤正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早禾村。 法定代表人:徐兆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工程款112680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8日、2021年7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未开设银行账户、未持有股票证券、未登记车辆、无收益类保险。本院通过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函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名下未登记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开办幼儿园教学,并要求处置相应教学楼。
本院查明
经查,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兆昌及股东汤志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执行逮捕并关押受审。另查明,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不动产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徐兆昌名下,登记权利类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走访调查了解,该集体建设用地原系龙光桥镇早禾村三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早年与徐兆昌个人达成租赁协议,但未签订相关书面合同,且徐兆昌一直未支付相应租金。2021年1月16日,经龙光桥镇政府及早禾村委会协调,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四名股东与案外人贺某某、陈某某达成书面租赁协议,由承租人出资处理原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因经营问题产生的纠纷,以折抵八年全部租金。再查明,登记在徐兆昌名下的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首先查封,该案现已裁定中止审理。 因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9月20日通过终本约谈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线索,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不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依法确认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蓝山迪诺早禾幼儿园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汤仲华、汤正庚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武 审 判 员 陈立平 审 判 员 邓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