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英、贾丽娜,系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惠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正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台市天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