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黎桁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清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秀,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桂金路口中山南路东侧鑫盛嘉园。 法定代表人:杨正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建国,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燕君,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桁志、姚清炎因与被上诉人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21)桂088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中,黎桁志、姚清炎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其提起上诉期满之日为2021年5月6日。黎桁志、姚清炎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已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视为黎桁志、姚清炎未提起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黎桁志、姚清炎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民 审判员 黄 奔 审判员 陈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