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保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

被告:河北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保洪与被告河北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洪于2021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保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7元,由原告杨保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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