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中阳县乔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惠海龙,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彦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中阳县宁乡镇梁山上人,现住中阳县宁乡镇阳光惠贤圣都*单元****室。
审理经过
关于中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彦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38606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38.83元,现因双方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彦春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03860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682.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