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留县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40802335248。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五区幸福南路3号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新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晨,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建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住新疆额敏县。

审理经过 原告巩留县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巩留县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巩留县天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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