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熊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1)景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赣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赣监刑执字第21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1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章名君、董书凡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凡生、于秀广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熊赣华到庭参加庭审,监狱民警王宣红、罪犯胡培建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赣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21年2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同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经查,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同时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且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具有法定从严情形,检察机关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赣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哲甫 审判员 周淑文 审判员 章汝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