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潇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合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冯合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村经济合作社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