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张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旭 红 审?判?员?张?瑞 人民陪审员 ?金海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武 鹏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