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辉,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湘潭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海鸥东路与荷花路交汇处汉源大厦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龙。
审理经过
原告邓良与被告湘潭鼎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邓良于2021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潭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良撤回对被告湘潭鼎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邓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