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科技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晶,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辽宁新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明因与被上诉人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9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高明撤回上诉、准许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锦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高明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学毅 审 判 员 李 勇 审 判 员 李 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启林 书 记 员 张艾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