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 法定代表人:聂英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登月,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西二环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宝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标的款3347063.90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行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冀0528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