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广奇
被执行人:邹城兖矿泰德工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广奇与被执行人邹城兖矿泰德工贸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邹城兖矿泰德工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2×××30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