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6238X5(1-1)。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00187083570P。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696号建工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485858303B。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50095.01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39624.30元、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的17109.11元、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预交的23212元、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0638.40元,均予以退回。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