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46238X5(1-1)。
法定代表人:笪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峰,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德军,安徽奥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915000002028257485。
法定代表人:魏福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城市学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一期9栋7楼7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900187083570P。
法定代表人:李志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696号建工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485858303B。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杰,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安徽修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实习)。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893071。
法定代表人:唐望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18)皖1202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50095.01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39624.30元、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预交的17109.11元、安徽省阜阳市勘测院预交的23212元、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10638.40元,均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