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代理人:陆某1(系被申请人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代理人:张锦焕(系被申请人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张某1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某2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自2004年被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后,长期服药,反应迟钝,基本丧失书写及计算能力,不能独立行走,生活不能自理,故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申请人张某1为监护人。 代理人张锦焕、陆某1称,被申请人系其女儿,同意申请人的陈述,因代理人年纪大身体不好且文化程度不高,现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由申请人张某1担任张某2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2021年8月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另查明,张锦焕与陆某1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张某1、张某2两个子女,张某2于2008年9月2日离婚,无子女。现张某1、张锦焕、陆某1协商一致由张某1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2经鉴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张某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指定监护人问题,被申请人张某2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因年老体弱,经协商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张某1承担被申请人的监护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由张某1担任张某2的监护人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张某1在担任张某2监护人期间,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某1为被申请人张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崔彦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雯 书 记 员 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