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闻喜县。
法定代表人:胡兴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明、杜贞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杨武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张月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樊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武傧、张月月、樊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山西闻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