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彬,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兴洲,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彬与被告张兴洲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彬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