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欣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张华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黄骅市。
审理经过
李欣悦与张华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李欣悦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欣悦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欣悦担负。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青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姜鹏程 书 记 员 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