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邵统山,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瑞,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谢超,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统山诉被告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统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统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4600元及利息(以7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19年年底,原告找被告为徐州上亿置业有限公司的演唱会联系安保服务,后被告联系了江苏正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驰公司)提供了保安服务,费用为150000元。原告委托被告将服务费转给正驰公司。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转给被告79200元,后被告将该款项转给正驰公司。2019年12月10日,原告向被告转账79400元,后正驰公司向原告索要上述款项,原告才知道被告未将此款项转给正驰公司。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金额为74600元,该金额系扣除了给被告的好处费4800元,还款期限为2020年3月1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被告出具借条后次日,原告将74600元服务费转给了正驰公司。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谢超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原告邵统山于2019年12月10日向被告谢超转账79400元。被告谢超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本人谢超借款人(身份证:)向邵统山出借人(身份证:)借款人民币¥74600元整,大写人民币柒万肆仟陆佰元整。本人承诺于2020年3月1日前归还所有借款。借款人:谢超2020年1月21日”。
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苏1302民初62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谢超名下位于宿迁市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邵统山与被告谢超基于借贷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照借条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746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谢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统山借款74600元及利息(以7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603元,由被告谢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