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货源路,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滨东花园。 被执行人: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县城内南关街。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柳勤奎名下有存款32790元,本院依法冻结划拨,该款申请执行人张某领取26790元,被执行人薛某领取生活费6000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张某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薛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被执行人柳勤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严卫平 审判员 秦小军 审判员 郭伟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