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绥安街道绥安大道35号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6幢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20980021XA。

法定代表人:唐文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兵,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经济开发区灵杰园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696975614X。

法定代表人:庄保林。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川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四川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4月1日,原告四川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辖区,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20)川0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由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

什邡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和卷宗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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