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汇源路北侧汇润·熙岸尚城铺面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898150565W。
负责人:李旭锐。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梓宏,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俊锐,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伟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与被告曾伟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以被告曾伟彬在本案开庭前已付清了欠款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正当,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揭东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