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710101906W。
法定代表人郑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阴蕾,该公司陕AXXXXX号出租车承包人。
被执行人郑锦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郑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陕71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 40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锦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郑锦超已主动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10 401.5元,剩余案款人民币20 000元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同时被执行人郑锦超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56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前进出租车(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回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71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乔 冬 青
审 判 员 廖 亮
审 判 员 唐 卫 刚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