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争娥,女,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国际**。法定代表人:张明义。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争娥与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陕西宇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79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书 记 员 吴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