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聂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丽身丽影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3号街C馆-UG-17。
法定代表人:徐晶。
审理经过
原告聂微与被告重庆丽身丽影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聂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聂微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