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国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宗礼,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物业公司)与被告李宗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音、金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宗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长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宗礼支付拖欠的物业费2673.6元(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2.李宗礼支付拖欠的公摊电费36.8元(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李宗礼支付滞纳金135.5元。事实和理由:自2006年8月份开始,长城物业公司为李宗礼居住的位于嘉峪关市昌明小区XX号楼X单元X号的住房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依照建筑面积按月收取。但李宗礼自2009年1月起至2013年7月、以及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一直拖欠物业费,费用共计2673.6元,另李宗礼还拖欠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31日公摊电费36.8元,两项共计2710.4元,由此产生滞纳金135.5元(根据欠费总额加收5%滞纳金)。以上费用经长城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李宗礼均未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
被告辩称
李宗礼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便函,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长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七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嘉峪关市物价局关于对嘉峪关市兰新和昌明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朝晖、佳苑等八个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上证据均加盖经办机构公章,予以采信;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业主委员会代表签字并加盖昌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予以采信;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昌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材料昌明小区业主名册,昌明小区2019年7月至12月份收支情况公示表,昌明小区公摊水电费分摊公示表,物业服务照片,客观真实,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昌明小区业主名册显示,李宗礼为嘉峪关市昌明小区28号楼4单元5号房屋的业主,房屋面积92.13平方米。2019年8月13日,嘉峪关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便函一份,载明长城物业公司受委派于2006年7月16日进入昌明小区,对该小区开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嘉峪关市物价局嘉价〔2006〕40号文件载明,昌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嘉峪关市物价局嘉价〔2009〕56号文件载明,昌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7年8月1日,长城物业公司与嘉峪关市昌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昌明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长城物业公司对昌明小区住宅楼实施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0.46元/㎡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月交纳物业费,在月末履行交纳义务;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及时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应按收取物业费总额的5%标准向长城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昌明小区2018年1-6月份公摊水电费分摊公示表显示:电费分摊金额为0.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长城物业公司为昌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李宗礼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答辩、举证等权利。因此,对长城物业公司关于李宗礼欠付2009年1月至2013年7月、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及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公摊电费的主张,予以采信。结合长城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经核算,李宗礼应交纳该期间的物业费2537.27元(92.13㎡×0.3元/㎡×55个月+92.13㎡×0.46元/㎡×24个月)及公摊电费36.8元(92.13㎡×0.1元/㎡×4)。关于长城物业公司主张的滞纳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若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费,应按收取物业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委托管理期限是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故李宗礼应支付委托管理期间因逾期缴纳物业费产生的滞纳金50.86元(1017.12元×5%)。 综上所述,长城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超出上述范围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李宗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2537.27元、公摊电费36.8元、滞纳金50.86元; 二、驳回嘉峪关市长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宗礼负担;邮寄送达费30元,由李宗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张彩平 人民陪审员 张小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建海 书记员 王娟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