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7296313760,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张家门村。
法定代表人:张渊博,系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2268005321XN,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哈尔套镇工业园区建设街19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洁,系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登封市汇联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货款1986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
2、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2021年3月10日、4月8日、4月27日、5月30日、6月28日、7月28日、8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划拨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775.61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辽宁圣达磨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彰武县村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0752号]予以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该土地进行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权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8600元及违约金,实际实现债权132775.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