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淑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执行人张巧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黄永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淑芹、张巧静与被执行人黄永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淑芹、张巧静依据生效的(2020)鲁100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元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年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以执前调案件向被执行人黄永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签收。本院遂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8日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进行了查询,未查得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分别于2021年3月8日、6月2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反馈的账户信息,已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因金额较低,暂未划拨,此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黄永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多次打电话联系二申请执行人均未接电话,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鲁100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为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陈晓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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