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偶某1,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申请人:偶某2,女,****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偶某1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偶某2所有的价值4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偶某1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偶某1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偶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