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红娟,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员王平,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娟与被告员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红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刘红娟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