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晓峰,男,1971年9月9日,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姜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晓峰与被告姜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晓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晓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3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13100元、保全费9020元,律师费5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5日起,被告向原告累计借款93万元,约定月利率1.5%,被告用自有的三处房产和二个车库为借款做抵押担保,并将购房合同原件交给原告保存,以示抵押关系成立。2021年6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且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找不到被告主张权利,无奈原告只用能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姜晓光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起,被告向原告借款数次,截止2021年6月30日起,本息共计93万元,约定月息1.5%并提供数份购房合同作为担保。

另查明,原告为诉讼发生保全费9020元、律师费5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担保物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到期后,被告应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1.5%即年息18%计算明显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1年期利率3.85%的4倍,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依据借款合同第八条规定,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的请求,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晓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晓峰借款本金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30日起至本金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二、保全费9020元、律师费55000元,由被告姜晓光承担,给付期限同上。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被告姜晓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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