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龙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唐丹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邝龙涛与被告唐丹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龙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丹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邝龙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丹枫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20年11月1日被告唐丹枫找到原告称现在缺钱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邝龙涛借款24000元,当天原告将24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归还期限为2021年5月1日。归还期限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现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被告辩称 被告唐丹枫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20年11月1日被告唐丹枫找到原告称现在缺钱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邝龙涛借款24000元,当天原告将24000元现金借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并约定归还期限为2021年5月1日。归还期限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现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邝龙涛提交的被告唐丹枫出具的借条一张等证据,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丹枫因缺乏资金,向原告邝龙涛借款,并约定归还期限。被告唐丹枫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在被告唐丹枫未按约归还,原告邝龙涛多次催讨未果,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丹枫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唐丹枫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其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限被告唐丹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邝龙涛借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唐丹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卫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