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顺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住贵州省惠水县。 被执行人刘启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催讨债务产生的费用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7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31日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2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75元,被执行人自愿在2021年8月31日给付10000元(已履行),剩余欠款12175元被执行人刘启学自愿在2021年12月30日前全部清偿,本案申请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则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3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积文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路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泉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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