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7号乙-22至24,27至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630753J。 负责人:张少文,职务:行长。 被申请人:林九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被申请人:李秋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九文、李秋美名下445656.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以自有财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林九文、李秋美名下445656.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悦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