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红学,男,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红学盗伐林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8601刑初76号刑事判决,判处李红学刑事罚金10000元。在执行罚金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经网络司法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其无可供扣划的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
2、经到其居住地新沂市邵店镇邵店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自出狱后没的固定工作,靠自家三、四亩地为生,儿子去世,儿媳改嫁,目前老两带两孙子生活,经济困难。
本院查明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将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