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宗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申请人:宗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南开区环境卫生三所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

代理人:王某(表兄弟关系),****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拖拉机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宗某1申请认定宗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宗某1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弟关系,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出血后遗症、偏瘫,现在因办理社会保障卡怕引起纠纷,需要为其指定监护人代为解决纠纷,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宗某1为被申请人宗某2的监护人。

王某称,对申请人宗某1的申请事项及理由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宗某2与宗某1系兄弟关系,二人之父母宗世平、苏惠增只生育二子。申请人自述宗某2无配偶、子女。宗世平、苏惠增现均卧病在床。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中胜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宗某2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所于2021年7月8日出具《津中胜[2021]精神病鉴字第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宗某2目前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宗某2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对于宗某1申请宣告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宗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为其确定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宗某2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无监护能力,现其兄宗某1申请本院指定由其作为宗某2的监护人,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宗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宗某1为宗某2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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