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范怀德。

申请执行人:宋英霞。

申请执行人:宋纪法。

申请执行人:刘汝堂。

申请执行人:李玉群。

申请执行人:董培宣。

申请执行人:台研花,女,成年。

申请执行人:翟美凤,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张建军,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赵巨清,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徐凌刚,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任成宗,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王国毕,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方光,男,成年。

申请执行人:于洪涛。

申请执行人:于先梅。

申请执行人:王钦凤。

申请执行人:吉法富。

被执行人:山东顺和特种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怀勇,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高劳人仲案子(2020)第671-6号仲裁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443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1月27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2、2021年3月19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本院查明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3月19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劳人仲案子(2020)第671-6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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