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
负责人:郭创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薛金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张筠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裴永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告:陈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桐居民,系裴永泉妻子。
被告裴永泉、陈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告薛金环、张筠康、裴永泉、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于2021年9月3日以证据不充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