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杨美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5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美香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美香收入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