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光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719055。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系贵州济元(水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1905110315。

被告:周训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系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728052。

被告:李明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正辉,系水城县双水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01100170。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敏与被告周训祥、李明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光敏以与被告周训祥、李明正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光敏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光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余光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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